2024年第1期P123-P137
作者:范志勇,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红世一足官方网副教授;唐晓庆,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 要:债券投资者在发行人重整程序中自愿选择“债转股”的,无论是否在重整中实现全部的债权清偿,“债转股”实施完毕后,投资者面对发行人已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失,投资者无权追究重整后发行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因重整与证券监管的价值目标相异,重整文书认定的情况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发行人虚假陈述的证据。发行人虚假陈述的认定,须经过“重大性”标准的审视。债券投资者根据公允的转股价格核定未在重整中实现全部债权清偿的,有权向第三人担保人请求清偿,或者主张“看门人”承担相对独立的虚假陈述责任。发行人重整程序启动后计算的利息,以及违约债券引发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在“看门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内。
关键词:重整计划;债转股;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看门人